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1号)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2年31号)

联合创作 · 2001-12-11 00:00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11 号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经2001年12月11日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徐光春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剧制作、经营管理,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电视剧制片人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电视剧制片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担任电视剧制片人应持有《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视剧制片人”系指电视剧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核心组织管理者。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资格机构的电视剧制片人及独立从事电视剧制作的制片人。

第五条 国家广电总局主管全国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工作,指导全国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工作,对制片人实施监督检查及评估,负责制定全国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大纲,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颁证和考核换证。


第二章 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宣传及电视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并能用以指导业务实践。

(三)熟悉并掌握电视剧制作基本理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电视剧制作实践,其成果应被社会和专业人员认可。

(五)一般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六)国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资格取得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本人业务工作简历。

2、本人业务工作报告。

3、行业主管单位对申请人政治、业务情况的推荐意见。

4、学历及其他有关证明。

(二)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全国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

第八条 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由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二月定期举行一次。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九条 《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核发换证手续。

第十条 申请换证时应填写《电视剧制片人换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三年来电视剧制片业务工作报告。

(二)行业主管单位对申请人三年业务工作的考评鉴定。

(三)三年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逾期未办理核发换证手续的,不得继续从事电视剧制片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

(一)在其组织管理的电视剧制作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二)其组织制作的电视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有其他违规违纪、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资格,收回《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

(一)在其组织制作的电视剧中出现严重政治问题,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由其组织管理的电视剧制作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以不正当方式取得上岗证书的。

(四)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将《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转让他人使用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制片人资格的,自撤销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申请。

第十五条 对未取得《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人员制作的电视剧,电视剧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审查申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出。

第十六条 国家广电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告全国《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核发情况。

第十七条 证书遗失者应在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电视剧制片人资格审查、考试、颁证、核发换证等工作中,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试题,玩忽职守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人事、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颁证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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