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1990年5月26日国家体委、国家保密局发布,(90)体办字第29号)
第一条 体育工作中,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妨害体育工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的;
(二)对我国举办或参与国际体育活动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构成威胁的;J
(三)妨害优秀运动队或优秀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发挥优异水平的;
(四)对我与港、澳、、台之间以及对外体育交流中带来不良影响的;
(五)危及体育交流中的秘密情报及其来源安全的;
(六)使体育对外经营谈判中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
(七)给重点部位、重要人士的安全带来危害的;
(八)给体育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带来威胁的。
第二条 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我国举办将国际体育活动中反恐怖、破坏事件的部署及安全防范措施,
2、体育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秘密情报及其来源。
(二)机密级事项
1、体育工作中不宜公布的涉及重大政治、政策问题的事项;
2、我国优秀运动队独有的或处于世界尖端水平的训练方法和手段;
3、用于提高运动员身体机能的独有的中草药配方、传统处方和技术措施;
4、体育团、队出国访问的安全保卫方案;
5、体育外事活动中内定的政策、策略;
6、与港、澳、台地区开展体育交流的内部政策、策略以及涉及重要人士安全的事项;
7、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级事项
1、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政府要员观看体育比赛的安全保卫方案;
2、易燃、易爆体育器材仓库的安全保卫措施;
3、优秀运动队的训练计划以及参加重大国际比赛阵容设计和技术、战术方案;
4、我国特有的体育科研成果的关键技术;
5、我国独有的或对国外实行保密的体育训练设备;
6、体育业务的秘密情报;
7、在国际体育交流中,我方需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8、体育对外经营中的谈判预案。
第三条 本规定自1990年5月26日起生效,国家体委1987年制定的《体育工作保密暂行规定》中有关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