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广播电视局

联合创作 · 2024-08-28 17:15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宣传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拟订全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全市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拟订全市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全市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四)指导、协调、推动全市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执法工作。

(六)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七)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开展评价工作。

(八)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落实国家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政策措施。

(九)拟订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行业技术标准;负责监管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负责广播电视交流与合作事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保密、信访等工作,组织维护稳定、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和政务信息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重大政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事务、普法宣传等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工作;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及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全市广播电视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承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纪检工作,承担局系统内部巡察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宣传管理科(传媒机构管理科)。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对国产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进行审查,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开展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推进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网络视听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

(三)公共服务科(科技科)。指导、推进全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全市广播电视“户户通”、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节目译制制作等重大工程;拟订全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行业技术标准;协调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和广播电视计量检测工作;拟订全市广播电视重大改革措施,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国家、自治区三网融合等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承担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核工作;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

现任领导

昌都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巴桑次仁

人员编制

市广播电视局行政编制10名。部门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其他事项

市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3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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