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业师范学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广西职业师范学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广西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深入贯彻实施“阳光招生”,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广西职业师范学院,英文名称为GuangXi Vocational Normal University,国标代码为14684。(注:2024年学校招生代码为50869)
学校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大学东路105号(邮政编码:530007)。
学校网址:http://www.gxvn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教育部 2019 年批准设立的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其前身为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面向广西招生。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专科(高职)。
第四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具有广西职业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考核合格,符合我校本科、专科(高职)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全国承认的广西职业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西职业师范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西职业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工作的改革和研究。
通讯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大学东路105号。
邮编:530007。
联系电话:0771-3246022;0771-3245393。
电子信箱:gzsyzsb@163.com。
招生网址:https://zsb.gxvnu.edu.cn/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监察办公室设在校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统筹考虑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因素,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学校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到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并通过其官方网站、招生计划刊物、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适当调整相应的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遵循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志愿投档模式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录取规则,考生投档到学校后,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进档考生如果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者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无男女生招生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中职直升本科的录取原则
学校2024年在广西区内对口自主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具体招收条件、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录取原则等内容在学校招生网另行发布。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
学校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艺术类专业术科成绩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为准。对于艺术类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择优录取,录取和安排专业的办法与全国统考普通批次考生相同。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报考学校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的考生在高考体检结果中出现以下其中一种情况的不予录取:色盲、色弱、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者。
第二十条 外语类专业的录取
报考本科层次的商务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且要求英语口语测试成绩达“C等级”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 报考非外语类专业的考生,英语口语测试成绩不作要求,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报考。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依据上级部门批复最新标准执行,详情可参阅学校收费公示信息,全日制本科、高职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学费,毕业(离校)时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学费。
预缴本科学费标准为:
(一)文、史、法、哲、教育学类专业: 4200元/学年。
(二)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 4600元/学年。
(三)艺术类专业: 10900元/学年。
预缴高职学费收费标准:5200-748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为:标准化公寓式宿舍2-8人间:900-1350元/生/学年。
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一)服务性收费: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10元/人次;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4元/立方米;伙食费自愿入伙,伙食费据实结算;校医务所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 二)代收费:军训服装费120元/人(2023学年招标采购单价,仅供参考,按实际采购中标价收取服装费);体检费49元/人(2023学年招标采购单价,仅供参考,按实际采购中标价收取体检费);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学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五章 资助体系
第二十四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又勤奋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开辟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建立了包括“奖、贷、助、补、减、免”多渠道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持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且未办理延迟报到手续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