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09年油菜籽 收购工作的通知(2009年25号)

联合创作 · 2009-06-01 00:00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09年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9〕1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精神,今年国家将按照有利于保证农民种植油菜籽能够获得基本收益、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利于促进国内食用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继续在主产区对油菜籽实行临时收储。目前国内油菜籽大量上市在即,为做好油菜籽收购工作,保护农民利益和发展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做好今年油菜籽托市收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油菜籽托市收购价格水平、执行区域和时间。综合考虑去年以来化肥等农资价格变化及今年油菜籽种植成本等情况,按照保证农民基本收益和略高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确定今年油菜籽托市收购价格为每市斤1.85元。
  执行区域为湖北、四川、安徽、江苏、湖南、河南、贵州、江西、青海、陕西、浙江、甘肃、重庆、内蒙古、云南、新疆、西藏等17个油菜产区。其中,冬播油菜产区托市收购期限为2009年6月1日~9月底;春播油菜产区为2009年9月1日~12月底。
  二、明确油菜籽托市收购执行主体和操作方式。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承担国家临时收储任务,安排直属企业或委托有一定资质的国有或民营粮油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托市收购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菜籽。具体委托企业名单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商地方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后提出,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收购的油菜籽,要适时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成菜籽油,转入国家临时存储,今后视市场情况再择机安排销售。
  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食用植物油地方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国粮调〔2009〕50号),抓住今年油菜籽丰收的有利时机,指定地方储备粮企业入市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菜籽,加工成菜籽油充实地方储备。地方储备粮企业入市收购油菜籽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托市收购价格,保护农民利益。
  三、引导油脂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油菜籽。为调动加工企业入市收购油菜籽的积极性,国家委托一部分规模较大、有一定资质的中央直属粮油企业和地方国有或民营油脂加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托市收购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菜籽,并加工成菜籽油自行销售,自负盈亏。中央财政给予委托企业每市斤0.10元的一次性费用补贴,如果油菜籽市场价格回升到每市斤2.00元以上,停止补贴。受国家委托的中央直属企业,由国家粮食局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地方油脂加工企业原则上每省3—5家,具体名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于6月1日前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备案。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下发。
  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也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本地其他油脂加工企业入市收购,满足农民交售油菜籽需要,保护农民利益。
  四、加强对油菜籽收购的监督检查。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临时收储的执行主体,对其收购的油菜籽及加工后的菜籽油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落实地方储备、保护农民利益的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执行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的地方储备企业、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油菜籽收购的质价政策,并对国家委托的地方加工企业油菜籽收购数量和收购、加工凭证等的真实性负责。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加强对油菜籽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督导,并组织巡查。所有接受委托、享受中央财政费用补贴的油脂加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市场监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油菜籽市场价格的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中储粮系统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油菜籽收购进度的统计,及时汇总报送收购进展情况。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加强对今年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的宣传,明确市场预期,引导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指导农民合理安排油菜籽出售,保护农民利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油菜籽收购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抓紧腾仓并库和仓库维修,中央安排的油罐设施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地方(企业)配套资金要早落实,项目建设要早启动,早投入使用。各地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油菜籽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油菜籽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委  财  政  部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司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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