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号)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18年1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 2 号
现公布《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2018年2月11日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满足养老资金理财需求,规范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养老目标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养老目标基金是指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的,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 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基金中基金形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运作。
第四条 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投资策略包括目标日期策略、目标风险策略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策略。
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应当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采用目标风险策略的基金,应当根据特定的风险偏好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或使用广泛认可的方法界定组合风险(如波动率等),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基金组合风险。采用目标风险策略的基金,应当明确风险等级及其含义,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注明。
第五条 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或设置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与基金的投资策略相匹配。养老目标基金定期开放的封闭运作期或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应当不短于1年。
养老目标基金定期开放的封闭运作期或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不短于1年、3年或5年的,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60%、80%。
第六条 养老目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制订子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选择标准和制度,重点考察风格特征稳定性、风险控制和合规运作情况,并对照业绩比较基准评价中长期收益、业绩波动和回撤情况,且被投资子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二)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三)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鼓励具备以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养老目标基金:
(一)公司成立满2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稳定;
(三)公司具有较强的资产管理能力,旗下基金风格清晰、业绩稳定,最近3年平均公募基金管理规模(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在200亿元以上或者管理的基金中基金业绩波动性较低、规模较大;
(四)公司具有较强的投资、研究能力,投资、研究团队不少于20人,其中符合养老目标基金基金经理条件的不少于3人;
(五)公司运作合规稳健,成立以来或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投研人员担任养老目标基金的基金经理:
(一)具备5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分析经验,其中至少2年为证券投资经验;或者具备5年以上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
(二)历史投资业绩稳定、良好,无重大管理失当行为。
(三)最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养老目标基金可以设置优惠的基金费率,并通过差异化费率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投资人年龄、退休日期和收入水平,向投资人推介适合的养老目标基金,引导投资人开展长期养老投资;
(二)向投资人推介的目标日期基金应与其预计的投资期限相匹配;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养老目标基金应当在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且反映基金的投资策略。采用目标风险策略的基金还应当在基金名称中明确产品风险等级。其他公募基金,不得使用“养老”字样。
养老目标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明确“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并在显著位置使用醒目方式注明产品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养老目标基金编写专门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其了解产品特征。养老目标基金风险揭示书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策略、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基金风险特征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用等情况。
第十二条 本指引实施后,基金名称中已经包含“养老”字样的公募基金,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履行程序修改基金名称,“养老”产业投资主题基金除外。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