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2004年21号)

联合创作 · 2004-01-01 00:21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43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酒泉海关的请示》(甘政发〔200367)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酒泉海关(正处级),隶属兰州海关。

二、核定酒泉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兰州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酒泉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浏览 1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