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2004年21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4〕3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酒泉海关的请示》(甘政发〔2003〕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酒泉海关(正处级),隶属兰州海关。
二、核定酒泉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兰州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酒泉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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