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余海关的批复(2004年3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余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4〕7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设立新余海关的请示》(赣府文〔200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新余海关(正处级),隶属南昌海关,管辖区域为新余市、宜春市和萍乡市。
二、核定新余海关人员编制30名,在南昌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余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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