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泰州海关的批复(2000年3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泰州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0〕10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泰州海关的请示》(苏政发〔1997〕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泰州海关(正处级),隶属南京海关。
二、核定泰州海关人员编制20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泰州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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