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22-10-28 00:00

(2022年10月28日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保养、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和供水管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期投入使用。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和改建市政供水管网时,对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市政消火栓应当改建或补建。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考评体系。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城市物联网建设,实现市政消火栓智能化,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消防救援指挥系统。

第七条  无给水管网或者灭火救援给水不足的乡镇、村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或者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水渠、水井等水源设置消防车取水点,在取水点设置明显标志,并配备必要的取水措施。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财政、供水企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市政道路建设、改造项目审批时,对市政消火栓建设事项进行审查。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在城市道路工程规划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中,明确市政消火栓设计内容。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和改建,根据需要进行补建;在安排年度城乡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任务时,将城市建成区市政消火栓纳入同步建设、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在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移交的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保养,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与供水企业签订市政消火栓管理维护协议,做好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经费预算申报、核拨工作,发现损坏的,及时补建、维修。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建立工作档案,每半年向城市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报送一次维护保养和市政消火栓设置台账。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城市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总预算,维护保养经费在城市维护经费中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辖区消防水源普查或开展灭火救援、拉动演练过程中,发现市政消火栓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损毁、迁移、拆除或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改建、扩建过程中,确需迁移或拆除市政消火栓的,由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限定期限在指定位置进行移建或重建,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迁移或拆除市政消火栓以及停止供水、自来水管网大范围降压供水等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的,供水企业应当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九条  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应当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规定,符合以下标准:

(一)城市道路每隔120米设置1个消火栓,宽度超过60米的道路两侧应当交叉错落设置;

(二)城市交通隧道内消火栓的间距应当小于50米,十字路口应当设有消火栓;

(三)消火栓距车行道不超过2米,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小于5米;

(四)法律法规或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市政消火栓供水压力、流量和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  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

(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

(三)发现市政消火栓损毁的,及时进行修复或补建;

(四)每半年组织1次全面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

(五)建立市政消火栓电子档案,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以及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

(六)出水正常,压力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对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在划定道路停车位时,应避开市政消火栓;对在市政消火栓旁边违规停放车辆,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损毁、盗窃市政消火栓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保养和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市政消火栓设置达不到有关规定标准或者规划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落实的;

(二)未完成年度市政消火栓补建、维护、保养任务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不按规定设置市政消火栓的;

(四)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

(五)对政府协调解决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

(六)未按标准修建消防车取水设施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浏览 1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