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2004年14号)

联合创作 · 2004-01-01 00:1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

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4〕19号  

商务部:

你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对外开放制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请示》(商资发〔2003〕4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商业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入正常开放,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逐步扩大开放的领域和范围。

二、为确保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由你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并发布施行。届时,废止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

国 务 院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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