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石嘴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33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
石嘴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2〕9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石嘴山市行政区划的请示》(宁政发〔2002〕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石嘴山市石炭井区,将原石炭井区的行政区域划归大武口区管辖。
二、同意将平罗县的隆湖吊庄乡及崇岗乡的长胜、九泉、潮湖3个村划归大武口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 务 院
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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