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22-01-01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基础设施,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配套设施以及国家和省通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微波设备、卫星通信设备、机房、基站(含室内外分布系统)、铁塔、管道、杆路、交接箱和供电设备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设施产权人负责相关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所属电信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偏远地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扩大光纤网络、无线网络的覆盖范围,不断提升网络服务质量。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设施产权人,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全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建设或者改造电信基础设施。

第九条 城乡建设应当预留相应空间,配套设置电信基础设施,使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与其他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完成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十一条 住宅、商住楼规划用地红线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机房、设备间等电信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综合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项目的电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涉及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道路、桥梁、公园绿地等市政设施,应当将电信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设施产权人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降低设备功率、体积、噪音和电磁辐射强度,美化天线等外露装置,使基站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基站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履行环境影响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迁移建设电信基础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信息服务畅通。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的配套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电信基础设施的电力供应。

 

第三章 共建共享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设施产权人,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已有铁塔、杆路、管道等电信基础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已经签订的应当依法予以改正,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设施。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对电信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巡护管理和隐患排查制度,完善应急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施工、生产等活动,不得损坏电信基础设施。电信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遭受损坏,致使网络中断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抢修。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经批准设立的电信基础设施。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的,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设施产权人协商,签订改动或者迁移补偿协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信基础设施经营者和电信设施产权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履行规划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破坏、哄抢、盗窃电信基础设施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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