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 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决定(2006年2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
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6年11月7日在《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同时声明:
一、对于《议定书》第16条第2款、第5款,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议定书》的解释和适用(包括第3条第1款、第2款的解释和适用)而成为争端当事方,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书面同意,才能适用《议定书》附件Ⅲ所列仲裁程序。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议定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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