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19-11-15 00:00

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1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包括台风、大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霾等十四类,并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区县(市)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未设气象台站的江北区,由市气象台负责发布该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除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第六条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灾害防御、救助等相关部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灾害防御、救助等相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本市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媒体传播渠道。

“宁波发布”官方微博,宁波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宁波电台新闻广播、应急广播,甬派客户端,宁聚客户端,中国宁波网、宁波天气网,“宁波气象”微信公众号,“宁波气象”官方微博,中国天气频道(宁波应急)等媒体作为市级权威媒体,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任务。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当地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确定其他媒体作为权威媒体,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任务。

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任务的权威媒体应当自收到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播发。

第八条  各类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当地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九条  各类媒体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做到图案清晰、图标播发位置相对固定,并完整播发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应急防御指南。

广播、电视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除须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播发蓝色、黄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2次;

(二)播发橙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4次;

(三)播发红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6次;

(四)预警信号图标应当持续显示在电视屏幕上,并及时更新,直至预警信号解除。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途径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

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

第十一条  当气象台站发布红色或者橙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城市核心区的部分景观照明设施予以播发;鼓励城市核心区的其他建筑的经营、管理单位利用景观照明、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同步播发。

鼓励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手册,宣传预警信号知识;相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公民应当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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