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17号)
国务院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3〕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的请示》(粤府〔2002〕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编后的《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汕头是经济特区,东南沿海重要港口城市,粤东中心城市。汕头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推动科技进步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把汕头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要发挥汕头市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并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44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适当调整主城区布局,逐步形成“一市两城、多组联片”的城市布局,疏解旧城人口密度,逐步有序地发展新城区。
四、严格控制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3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98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5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22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9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68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要重视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各种交通枢纽相互衔接的综合交通体系。要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排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抗震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使全市各类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要重点加强对近海和韩江等水体的保护,防止对水源和海湾水体的污染。要切实保障海洋、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在旧城区改造工作中,要保护好旧城区的地方特色和历史风貌。加强对市域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要合理布局城市绿地系统,进一步提高绿化的特色和质量。在城市设计和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山水相间、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突出以水为中心的滨海城市景观特色,使山、海、江、绿、城相互交融。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汕头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规划,深化必要的专业规划。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汕头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和《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支持汕头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汕头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汕头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 务 院
二○○三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