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3年9号)

联合创作 · 2013-03-05 00:00

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3〕4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请批准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的请示》(黔府呈〔2010〕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贵阳是贵州省省会,我国西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全国重要的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城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贵阳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贵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121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整治改造,统筹规划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要逐步疏解老城区的人口和功能,加强金阳新区和外围组团的规划和建设,优化中心城区总体布局。要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控制在32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00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中“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禁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要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的交通运输条件。要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注重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合理划定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地下管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要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限期达标。按照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大力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领域的节能。要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划定城市水系的蓝线保护范围,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红枫湖等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绿地、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市民的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切实保护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合理划定绿线和蓝线保护范围,形成“一河、二环、三带、七点”的城市绿地和水体系统布局。要保护好自然山体、水体等景观,加强对南明河、百花湖等河湖沿岸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控制引导,突出山水城市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贵阳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不得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切实保障《总体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贵阳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的要求,支持贵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贵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贵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 务 院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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