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28号)
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0〕5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审批<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的请示》(黔府呈〔1999〕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贵阳市是贵州省省会,我国西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贵阳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化产业结构,培植支柱产业,发展特色经济,完善城市功能,把贵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3121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严格控制中心区人口规模,逐步形成以中心区为市级中心,小河、白云片区为市级次中心的组团式城市布局结构。要切实保护好片区之间的绿化隔离地带。
要积极引导小城镇发展,建设一批重点城镇,逐步形成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到2005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55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39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74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57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进一步协调好城市发展和铁路建设的关系。要加强交通发展战略研究,加大中心区路网结构调整力度,逐步完善城市道路网和交通设施。强化中心区与各片区的快速交通联系,适时发展中心区与金阳片区的轨道交通。要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建设,形成较完善的包括防洪、防滑坡、防震、人防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认真整治环境,重点防治乡镇企业污染,全面改善环境质量。要创建和保护以山为主体,山、水、林、田有机结合的绿色生态环境系统。要形成以环城林带和花溪风景名胜区为重点,包括城市公园、片区公园、山头绿地等构成的城区绿地系统。在规划划定的禁建区内要严禁各项开发建设活动。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要根据贵阳市“山、水、洞、林”的自然景观和独特的民族风情,创造富有特色的城市风貌。要认真做好花溪大道和南明河的景观规划。加强息烽集中营旧址、甲秀楼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贵阳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贵阳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贵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贵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贵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 务 院
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