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19号)

联合创作 · 2000-01-01 00:19

国务院关于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0〕3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报请审批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至2010年)的请示》(宁政发〔1999〕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银川市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银川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有重点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把银川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民族团结、设施完善并具有民族特色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1375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保持“一城两区”的布局结构,严格控制好东部城区和西部城区之间的绿色空间。要积极发展西部城区,控制东部城区的发展,尤其要严格控制东部城区向东扩展。

要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统一考虑郊区和贺兰、永宁两县的空间布局和职能分工,加大市域西部城镇建设和经济开发的力度,逐步形成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66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69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72.5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76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加强东部城区和西部城区之间的快速交通联系,综合考虑两区的道路网结构,以形成合理、完善的道路网系统。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要重点完善西部城区基础设施。要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加大节水力度。要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妥善解决好主城区防震灾的问题,并根据防震灾的需要,控制东部城区的发展;充分利用洼地、沙漠、荒地的滞洪条件,扩大泄洪能力,并严禁在滞洪区内进行建设。

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加大工业污染治理的力度,确保工业区与生活居住区的绿化隔离带不受侵占。要结合城市防护林地及河道水网绿化,形成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突出“塞上江南”的风貌。要加强对银川周围湖面湿地及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银川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以保护西夏历史文化遗产为中心,重点保护好西夏古都城市格局和西夏王陵、海宝塔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的历史文化风貌。在城市建设中,要注意突出民族和地方特色。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银川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等各层次规划,深化必要的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银川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银川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银川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银川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区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 务 院         

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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