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28号)
国务院关于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0〕7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太原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晋政字〔1999〕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1998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太原市是山西省省会,是以能源、重化工为主的工业基地,华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太原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治理和改善城市环境,进一步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把太原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146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主城区由市中心区和小店、晋源和柴村等三个新区组成。要优化市中心区用地结构,重点建设三个新区。坚持组团式的布局,保护好组团之间的绿地。
要合理配置市域内土地空间资源,完善基础设施布局,保护生态环境,形成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206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96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223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212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合理安排城市快速干道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要预留好快速轨道交通位置并考虑好与铁路的衔接,采取多种方式,形成经济合理和协调发展的综合交通体系。要以抗震、防洪和人防为重点,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城市重点工程防灾设施的建设,加快建立防灾信息系统,形成较完善的城市防灾体系。
太原市城市水资源匮乏,要按照开源、节流和保护并重的方针,采取多种措施,把太原市建成一座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对呼延、兰村等水源地的保护。
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针对污染严重的状况,制订和执行规划,要特别注意加强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要根据规划确定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加紧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严禁发展高耗水、重污染的企业,使太原市的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要确保规划的防护绿地不被占用,加强对城市公园、河流水系两岸及道路两侧的绿化。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要重点保护好晋祠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要严格保护好钟楼街等传统商业街的传统风貌。要严格控制东山、西山山麓建筑的高度,重点做好汾河两岸的景观设计和迎泽大街的城市设计。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太原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太原市各单位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太原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太原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太原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 务 院
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