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6年2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统一部署,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激发了市场活力,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促进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现就“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
(一)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按照“先照后证”改革要求,规范实施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对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凡是与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报请有关部门予以调整。对权限不在地方政府而本地区确需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取得授权。
(二)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各地要按照新修订的《就业促进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的精神,全面梳理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事项,认真落实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等改革举措。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审批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审批结果等信息。推行受理单制度,精简有关审批材料和审批环节,提高效率,依法限时办结。编制服务指南,通过窗口发放或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建立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及时掌握经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三)做好行政许可下放和承接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积极稳妥下放审批事项,提高服务便捷性和可及性。对已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彻底放、放到位,及时纠正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弄虚作假等行为。加强承接行政许可事项管理,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加强业务指导,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坚决杜绝服务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
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四)实施随机抽查监管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市场监管工作中的比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制定人力资源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创建活动,建立覆盖全行业的诚信档案,推进诚信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依法分类管理,强化信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约束作用。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价标准和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探索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积极协调工商、财政、税务、金融、新闻等部门,对守法诚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市场准入、投融资、企业注册、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等方面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安全许可、服务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吊销许可证等方式实行市场禁入,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六)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场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及向社会公示业务开展情况的内容、时限和要求等,逐步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有关内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依托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要求自行公示业务开展情况,并对其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核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七)探索运用新兴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能。鼓励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中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统计调查方法,改进市场供求信息的归类和分析,推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加强市场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准确掌握市场动态,为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提供依据。
三、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八)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加强协同配合,健全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及时互通执法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恶性竞争等活动,及时纠正就业歧视、限制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强化招聘活动管理。要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安全责任,严格现场招聘会审批监管。已经取消招聘会审批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实施事前报告制度。切实做好现场招聘会场地安全检查和整治工作,制定完善周密的招聘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推广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加强招聘会现场监控。加强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动态监测,依法规范网络招聘活动。
(十)提升公共服务规范化水平。认真落实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以及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费。全面实行服务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和窗口明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发挥好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着力加强服务窗口作风建设,塑造良好形象,提升服务水平。
四、加强市场监管基础建设
(十一)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做好已发布的人力资源服务标准的推广应用,探索开展标准实施评价工作,发挥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的基础性作用。要结合实际,有序开展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鼓励人力资源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制定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
(十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全程信息化,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管理信息化体系。逐步实现与工商、劳动保障监察等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效能。
(十三)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队伍特别是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以市、县两级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重点,扎实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优化公共服务、促进就业创业、窗口作风建设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市场监管队伍素质。加强宣传引导和作风建设,推动市场监管队伍创新工作理念和管理服务方式,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监管的新要求,树立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监管队伍形象。
五、积极推进社会协同共治
(十四)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为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主体的地位和责任,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维护市场秩序,自觉抵制商业欺诈、恶性竞争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自觉提高诚信自治水平,在守法经营、服务质量、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行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市场监管的社会化水平。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市场调查、咨询培训、监管效果评估,在事中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参与机制,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良性互动。
(十六)鼓励社会监督。引导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来信来访、互联网、举报电话、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和查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投诉的数据分析,对有多次投诉或不良评价的监管对象实施预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