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联合创作 · 2010-04-07 00:00

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2010年04月0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自2010年04月07日起施行)

(市政府令第7号,2010 年4月7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21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 年11月5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9年7月15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0 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根据 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规定>等43件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改。)


第一条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的行政区域内和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以下称包卫生)、绿化(以下称包绿化 )和市容环境秩序(以下称包秩序)的维护与管理,及时劝阻、制止损害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人管理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未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包括责任单位产权所有和租赁承包经营管理场所 (地)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和相应的人行道及其边沿的台阶、水沟、绿化地、空地等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不能确定或者确定后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和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的方式实施。

未设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区域,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悬挂在责任单位临街外立面的醒目位置,随时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当及时更换。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责任,保证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环境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一)配合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包卫生:地面整洁,无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自设废弃物收集容器整洁;

(三)包绿化: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四)包秩序: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洁,按照规定设置门头招牌和夜景灯光,不延伸店堂外占道经营,制止和劝阻乱堆放和乱挂物品、乱摆摊设点、乱停车辆、乱搭乱盖、乱画乱贴和其它有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责任单位对其责任范围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责任单位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检查与监督。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维护环境卫生、绿化成果、市容环境秩序的教育,培养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拒绝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可以媒体曝光等方式督促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阻碍本规定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作假造假、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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