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2006年21号)

联合创作 · 2006-01-01 00:21

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国函〔2006〕4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修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请示》(证监发〔2006〕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废止2000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4月由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你会会同财政部发布。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办法停止执行。

                                                  国 务 院         
                           二○○六年六月八日   

浏览 1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