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2000年28号)
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
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保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质量,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农 业 部
二○○○年四月十四日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规范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任务,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
1.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22号)有关要求进行。
2.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部署和组织实施。
3.各省(区、市)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对验收内容与标准做进一步量化,以便操作。
4.通过验收,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保证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与质量保护相统一,数量长期稳定,质量逐步提高,并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5.各地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要在6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调整划定工作完成后,要抓紧进行验收工作。各省(区、市)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争取在2000年年底前完成。
6.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过程中,要防止不正之风,不吃请、不增加基层及农民的负担。
二、验收内容与标准
各地在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时,重点按以下内容和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一)组织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专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班子,做到工作方案和计划周密,专项经费落实。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有专门力量负责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
(二)调查核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从实际需要出发,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与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对原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了核查,掌握了基本农田变动情况;实地核实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是否符合规划、划定面积是否符合上级规划的指标要求、划入范围的地类和地块图斑是否与实地一致。发现实际情况与规划不相符合的,做到了及时调整纠正。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在原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基础上进行的,做到与原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相衔接。
(三)调整划定
根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调查核实情况,绘制了乡级(或村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并落实到地块;在基本农田保护图上,标出了地块位置和地块编号(以上内容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可直接反映的,也可不再绘制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填写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和面积登记表,县级填写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汇总表。做到图、表与实际情况相符。
基本农田保护期限和基础数据做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和基础数据相一致。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适应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耕地,特别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等周边地区没有规划为建设用地的耕地,优先划入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和需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耕地,预留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有条件的地区采用了微机制图和微机化管理。
(四)建立标志
主要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周边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了明显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设立符合经济、实用、整洁、美观的原则,讲求实际效果,保持常年清晰。能够充分利用原有基本农田保护牌。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由当地人民政府在明显位置向社会长期公告。
(五)建立档案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成果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到有关图、表和文字报告齐全,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汇总表上报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档案资料管理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日常管理的需要。
(六)建章立制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三、验收方法与步骤
按照验收基本要求与内容,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可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向地(市)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初验。地(市)级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与成果进行初验。对申请验收县(市)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情况,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面积不低于30%。符合要求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初验意见和申报的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三)复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组,对初验成果进行复验。对重点地区,要进行实地抽查。经验收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要求,限期纠正并重新组织验收。
(四)公布。验收合格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下发验收合格的通知或证书,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布。
(五)总结。验收结束后,省、地(市)级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进行总结,并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