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2号)

联合创作 · 2018-11-21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 第 42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18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项“申请文件原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初步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修改为“初步设计文件”;第(三)项中的“备案证明1份”修改为“备案证明”。

二、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文件原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三)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修改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申请文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中的“设计变更文件1份”修改为“设计变更文件”。

四、将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申请文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竣工验收报告1份”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要求提供的材料,可以是纸质文本或者电子文本。”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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