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20年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 第 32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
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删去第四十三条。
三、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五、删去附件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六、试运行报告”部分。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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