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20年6号)

联合创作 · 2019-11-20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 第 32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

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删去第四十三条。

三、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五、删去附件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六、试运行报告”部分。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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