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20-01-17 00: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湖水域保护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发挥龙湖水域综合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龙湖水域保护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龙湖水域保护区,是指位于郑东新区管辖区域内的龙湖、龙子湖、象湖、如意湖、莲湖及相连的河、渠等龙湖水域和湖心岛、环湖等有关区域。

龙湖水域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龙湖水域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交通(海事)、文化、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工作,可以委托郑东新区相关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郑东新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龙湖水域保护规划。

编制龙湖水域保护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实施龙湖水域保护规划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龙湖水域保护区的公用码头、栈道、驳岸、闸坝、桥梁、环湖截污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设置和维护保护区标识、安全警示标牌、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污、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龙湖水域保护区的园林绿化、景观亮化和路面铺装等市政工程,改善和维护龙湖水域保护区生态环境。

第八条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龙湖水域保护区内设置全民健身器材、游览导向标牌、无障碍设施、直饮水站(点)等配套设施,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服务。

第九条 郑东新区水利管理机构受委托,按照规定负责龙湖水域保护区的水工程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龙湖水域的调蓄灌溉和生态景观用水纳入本市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会同郑东新区水利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设置水质监测体系,建立水质预警机制,定期监测龙湖水域水质,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龙湖水域水质有异常变化的,郑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郑东新区水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定期对龙湖水域进行清淤疏浚,保持行洪畅通。

第十三条 在龙湖水域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及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龙湖水域保护规划。建设工程应当设计污水排放设施,其设施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四条 在龙湖水域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及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龙湖水域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防护方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污染龙湖水域。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龙湖水域的船舶种类、数量和活动时间、区域,由郑东新区水利管理机构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龙湖水域实际承载能力和保护管理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进入龙湖水域的船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活动。

机动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鼓励使用电力、燃气或者太阳能等动力源。

第十八条 龙湖水域的船舶应当配备安全救生器具和垃圾、污液专用收集箱。船舶垃圾、污液和其他污染物应当回收到岸,实行集中处理。

第十九条 在龙湖水域保护区内开展水上训练、竞赛、航模及其他大型游乐体育活动或者影视拍摄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因举办活动造成龙湖水域保护区环境污染或者设施损坏的,举办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龙湖水域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水域、围湖养殖;

(二)擅自修建排水、阻水、取水设施;

(三)擅自向龙湖水域投放水生物种;

(四)电鱼、炸鱼、毒鱼或者网鱼、垂钓;

(五)在龙湖水域游泳、洗澡;

(六)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动设施进入龙湖水域;

(七)携带犬只等宠物进入龙湖水域;

(八)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九)倾倒、堆放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排放污染物;

(十)随地吐痰、便溺、丢弃垃圾;

(十一)其他影响水体质量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龙湖水域保护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龙湖水域保护区及相邻区域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水利、生态环境、公安、交通(海事)、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水利、生态环境、公安、交通(海事)、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机构,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对龙湖水域保护管理中出现的重大、复杂行政执法事项,实施综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龙湖水域保护管理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龙湖水域保护区水体质量或者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 在龙湖水域保护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委托郑东新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涂污、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携带犬只等宠物进入龙湖水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占用龙湖水域、围湖养殖或者擅自修建排水、阻水设施或者擅自向水域投放水生物种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郑东新区水利管理机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龙湖水域网鱼、垂钓;

(二)在龙湖水域游泳、洗澡;

(三)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动设施进入龙湖水域。

第二十九条 从事龙湖水域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管理制度造成水体污染的;

(二)未及时清淤疏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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