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5号)

联合创作 · 2002-01-01 00:05

国 务 院 关 于 长 江 港 航

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2〕1号    


交通部:

你部《关于报送<长江港航公安机关体制改革方案>的请示》(交人劳发〔2001〕6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江港航公安机关体制改革方案》。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与长江治安相适应的新体制。长江港航公安机构作为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跨区域的中央管理水域的公安管理事权。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长江干线水域和港航的政治、治安稳定。

三、长江航运公安局由交通部公安局领导,其党政关系由交通部委托长江航务管理局管理。长江航运公安局所属公安机构由长江航运公安局统一垂直管理,公安业务工作实行长江航运公安局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以长江航运公安局领导为主。

四、长江港航公安机构为行政机构,公安民警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关于公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总数,请交通部商公安部提出,由中央编办按照有关原则和程序核定并报批。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等规定管理。关于现有公安民警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具体办法,请交通部商人事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组织实施。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交通部商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长江港航公安机构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请财政部根据经批准后的定编人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列入交通部部门预算。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时,预算内外经费及现有资产应一并划转。对长江港航公安机构的罚没收入及其他收费,要按照罚缴分离原则,一律就地上缴中央国库。长江港航公安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纳入交通部计划渠道解决。

六、交通部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改革方案的实施,并加强与中央编办、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长江沿线有关地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在改革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改革的顺利进行,力争在2002年上半年完成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国 务 院           

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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