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 通知(2004年5号)

联合创作 · 1994-07-20 00:00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


国统字〔200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厅,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经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共同研究,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必要性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根本上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国务院于1994年7月20日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国发〔1994〕42号),明确了普查在统计调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正式确立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普查项目包括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等5项。其中人口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3、5、7的年份实施;基本单位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在逢1、6的年份实施。

近十年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国开展了工业、农业、人口和基本单位等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并且都取得了成功。一是摸清了“家底”,深化了对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认识。二是掌握了丰富的基础资料,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科学决策特别是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依据。三是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大量基础数据,为提高核算质量和推进统计调查体系改革奠定了基础,使我国统计工作在与国际一般规则接轨方面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但是,在各项普查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普查项目设置过多,在10年内要进行6次普查,且时间安排过于分散,既影响经常性的统计工作,也给基层造成较重负担。二是在普查周期安排上与国家编制中长期规划衔接不够紧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5年编制一次,而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却是每10年才进行一次,且时间安排不在同一年份,无法提供同一时期并具有内在联系的可比性数据。三是在普查项目设置上涵盖面不全,没有将属于重要支柱产业的建筑业包括进来,不能全面反映国民经济的整体状况,影响普查作用的综合发挥。四是普查立法滞后,被调查者的配合与支持程度下降,组织实施难度越来越大。

此外,由于今年受到非典型肺炎的影响,我国第三产业特别是旅游、交通运输、文化娱乐、住宿及餐饮等行业遭受了严重冲击。因此,如继续按原计划实施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不仅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还将导致普查数据不能准确反映全国第三产业在正常年份的实际规模、结构和效益,从而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综上所述,对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进行适当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二、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具体办法

(一)将原定于2003年在全国进行的第三产业普查推迟,并与计划在2005年及2006年分别进行的工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内容,统称为经济普查,定于2004年在全国进行第一次经济普查。经济普查以企业事业组织、机关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为对象,主要普查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变化情况。该项普查以后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

(二)农业普查以从事第一产业活动的单位和农户为对象,主要普查农、林、牧、渔业的发展变化情况。因其涉及全国广大农村和农户,具体组织、填报和审核汇总的工作难度很大,需要单独实施。该项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由逢7改为逢6的年份实施。

(三)人口普查以自然人为对象,主要普查全国人口和住房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事项。该项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仍在逢0的年份实施。

这样调整,普查的项目有所精简,周期更加合理。其中,经济普查覆盖面更全,数据更新更快,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的衔接更加紧密,资料的可用性将得到明显提高。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普查组织工作的难度,但却有利于各项普查标准的协调统一和普查内容的相互衔接,能全面反映二、三产业的内在联系。同时,也有利于统一规范普查对象和调查时期,集中更多时间和精力研制普查方案,做好普查数据的整理和资料的深度开发利用工作,从整体上推进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使周期性普查、经常性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互衔接、互为补充。

三、进一步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

此次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是我国普查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推进统计调查体系和国民经济核算的综合配套改革,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各项普查涉及全社会的每个单位甚至每个人,技术性强,难度大,要求高。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深入地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当前,重点要抓紧做好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局          

发展改革委          

  部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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