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5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9月21日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主 任 郑栅洁
2023年9月2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我委制度建设水平,我委组织开展了规章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关于加强电力系统通信与电网调度自动化建设问题的规定》(能源计〔1990〕1018号)等8件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8件)
附件
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8件)
序号 |
规章名称 |
原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1 |
关于加强电力系统通信与电网调度自动化建设问题的规定 |
原能源部 |
能源计〔1990〕1018号 |
2 |
关于颁发《加强电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
原电力工业部 |
电办〔1996〕379号 |
3 |
关于颁发《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通知 |
原煤炭工业部 |
煤生字〔1996〕414号 |
4 |
煤炭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
原煤炭工业部 |
1997年煤炭工业部令第2号 |
5 |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原电力工业部 |
电水农〔1997〕220号 |
6 |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 |
原电监会 |
2006年电监会令第19号 |
7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原电监会 |
2010年电监会令第29号 |
8 |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
原电监会 |
2012年电监会令第31号 |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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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快我委法治机关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0件规章(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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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号
根据能源行政处罚和能源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到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均发生了变化,现决定废止《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6号令)、《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30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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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等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现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等9件规章和《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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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号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国务院统一部署的规章清理工作基础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替代的,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25件规章(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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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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