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共2件)(2018年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3 号
根据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到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均发生了变化,现决定宣布失效《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7号)、《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
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主 任 何立峰
2017年12月2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共2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及时间 |
发布部门 |
1 |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7号令 2006年4月1日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2 |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8号令 2006年4月1日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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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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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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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31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快我委法治机关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0件规章(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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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 号
根据能源行政处罚和能源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到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均发生了变化,现决定废止《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6号令)、《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30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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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8 号
为落实2011年我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了进一步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等4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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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59 号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国务院统一部署的规章清理工作基础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替代的,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25件规章(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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