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服务和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21-11-18 00:00

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服务和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7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公布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国家的公民,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持普通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免办签证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旅游及相关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入境、出境的边防检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由在海南设立的旅行社负责接待。

第四条 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在海南旅游期间,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不得从事与游客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逾期滞留或者未经批准前往中国境内其他地区。

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需要延长在海南的停留期限或者前往中国境内其他地区的,应当依法办理签证证件。

第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的停留管理。

省和市、县、自治县旅游、外事、交通运输、民政、卫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涉及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条件、程序、期限、示范文本等,为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提供方便。

第七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建立外国人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旅游、外事、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海关、边防检查等口岸查验单位以及民航、港口、铁路、道路客运、旅行社等企业应当与外国人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联网,将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离岛购票、验证、安检等数据信息实时传送到外国人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实行联动服务和管理。

第八条 海关、边防检查等口岸查验单位应当优化通关环境,方便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进出海南。

航空公司应当将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的购票信息实时推送给海关、边防检查等口岸查验单位,方便实施预检查,减少现场通关等待时间。

第九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大厅、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服务热线以及旅游度假区、免税商店等单位,根据需要配备外语人才,为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提供必要的翻译服务。

第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事招徕、组织、接待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的行业管理,制定旅行社管理细则,指导旅行社做好招徕、境内服务对接等工作,依法查处旅行社的违法行为。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名单、相关负责人等资料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

第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招徕、组织、接待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并书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旅行社应当配备接待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的专职人员和外语导游。

第十二条 旅行社应当在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入境前24小时,向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机关报送旅游人员身份信息和行程安排。未按照规定报送的,不得免签入境。

第十三条 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需要延长在海南停留期限、前往中国境内其他地区或者提前离境的,旅行社应当指派专人协助其办理签证证件或者出境手续。

旅行社发现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逾期滞留或者未经批准前往中国境内其他地区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售票企业和单位应当对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实行实名购票登记,并将其身份、购票等信息实时报送给公安机关。

机场安全检查应当通过外国人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进行查验,发现其未办理签证证件前往中国境内其他地区的,应当予以制止,告知补办签证证件,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港务、铁路等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查验点,通过外国人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做好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查验以及离岛管理工作。

港口、船舶等企业及相关人员发现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擅自租借渔船、货船等船舶出海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招徕、组织、接待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导致外国人不能入境的,外国人滞留海南及退运出境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协助处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相关售票企业和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实行购票实名登记或者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港口、船舶等企业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5月29日公布的《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服务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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