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建设,依据事权统一的原则,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法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社区工作为基础,以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为重点,把辖区建设成社会稳定、秩序良好、环境优美、生活便利、服务完善的文明社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更名、合并、撤销,须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内部的工作机构,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设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1名,根据辖区规模和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至3名。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市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规定等,完成市、区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对社区建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帮助社区居委会加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发挥好社区居委会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二)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加强基层社区管理工作。
(三)组织社区志愿者工作队伍,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建设。
(四)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养老服务、扶贫帮困等工作。
(五)依据规划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为一体的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
(六)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等事项。
第九条 对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街巷、住宅区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配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和长效管理措施,组织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
(三)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文明施工,防止施工噪音扰民。
(四)配合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破坏生态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督,积极做好环保综合防治工作。
(五)履行好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对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配合做好防灾救灾工作。
(二)开展治安保卫、青少年教育、人民调解工作。
(三)做好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培训、就业指导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外来人员和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工作。
(五)做好计划生育、精神病人监护、红十字会等工作。
(六)做好拥军优属、民兵预备役、征兵、人民防空、国防动员等工作。
(七)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对精神文明建设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开展以创建文明社区为重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积极开展社区文化、卫生、教育、体育、娱乐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群众性活动。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和古迹保护工作。
(四)对居民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的教育,组织居民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五)宣传、普及现代科学技术和法律知识,倡导科学精神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居民的文明程度。
第十二条 对辖区经济发展履行以下职责:
(一)街道兴办的企业按规范要求改制、转制,实行政企分开。
(二)建立街道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街道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增值保值。
(三)为辖区内各类经济组织、各种经济成份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四)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护税、协税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权
第十三条 向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布置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协助公安、工商、税务等市、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对市、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决定上述事项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参与辖区内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验收工作和辖区内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公共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建设质量存在问题的,有权提请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实施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行政处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协助办理辖区内一胎生育证和独生子女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报、发放、统计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在申报市、区级文明单位中,对辖区内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卫生不合格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拥有否决权。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街道办事处重要工作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立街道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区性社会管理工作。街道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每年定期召开由辖区单位代表,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和居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街道办事处应适时通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工作职责范围外的工作。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由区人民政府协调、部署。
第六章 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严格按规定的编制数配备。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经费来源:
(一)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经费。现阶段由市、区财政给予定额补贴,今后逐步向全额拨款过渡。
(二)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业经费。市和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费随事转”的原则,用于街道辖区的社区建设、安全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社区体育、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司法、民政、失业保险等工作专项经费,相应核拨给街道办事处,专款专用。
(三)街道办事处的公益事业经费。街道办事处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护税、协税工作,由区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成。
第二十七条 街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接受区人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岗位责任制。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爱岗敬业,廉政勤政,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各项工作的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街道办事处的不当行为,应及时纠正、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施行。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苏州市人民政府1991年3月14日颁发的《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