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中俄东宁——波尔塔夫卡互市贸易区的复函(2000年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中俄
东宁——波尔塔夫卡互市贸易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0〕6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简化中俄双方公民进入东宁——波尔塔夫卡互市贸易区签证手续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政发〔1999〕64号)和《关于辟建中俄东宁——波尔塔夫卡互市贸易区的请示》(黑政发〔2000〕4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设立中俄东宁——波尔塔夫卡互市贸易区。
二、该互市贸易区建设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实行封闭管理;进出境货物和边民互市物品执行国家统一的边贸税收政策,属于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你省拟定该互市贸易区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经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审核后再组织实施。
四、有关简化中俄双方公民进入互市贸易区签证手续及准予中俄双方公民停留的期限等问题,由外交部、公安部研究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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