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长沙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0〕2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开发区的请示》(湘政〔1999〕3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长沙市东郊,南起漓江路,北至松雅河,东至沙星大道、东环线、东四线,西至107国道、319国道、开福区界,规划范围总用地12平方公里。
三、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长沙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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