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西安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0〕1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恳请批准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陕政字〔1999〕6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西安城北未央路两侧,南起南康村,北至张家堡,东至未央路东侧六百米沿线,西至朱宏路,规划范围总用地9.88平方公里。
三、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西安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二月十三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