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贵州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10号)

联合创作 · 2000-01-01 00: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贵州贵阳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0〕2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黔府呈〔1999〕2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贵阳市南郊,北起贵阳纺纱厂、黔江机械厂,西从壮渡桥沿南明河到马场,东沿华烽电厂、动力机械厂至小黄河边,南至花溪区宽寨,规划范围总用地9.55平方公里。

三、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贵阳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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