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4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 定(2005年16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24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CCAR—271TR—R1),已经2004年6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元元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
(2004年7月12日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决定对1996年2月28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9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271TR—R1)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一至三款的内容修改为: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
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航空公司销售以上优惠客票,不得附加购票时限等限制性条件。”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内容。
1996年2月28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9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271TR—R1)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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