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19-08-28 00:00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知识的宣传。

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有关部门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工作、加强宣传教育。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广安市城市建成区;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述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单位、储存场所;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五)汽车站、港口、高速路口等交通枢纽以及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殡仪馆、墓地、陵园等场所的非指定燃放区域;

(九)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船舶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婚丧喜庆和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没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婚丧喜庆、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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