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12号)联合创作 · 2021-01-01 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浏览 1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 评论图片表情视频评价全部评论推荐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2021年3月1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公布 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3号)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8年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3 号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6号)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2022年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号)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2021年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方案提出,将农业部的职责,以及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方案提出,将农业部的职责,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的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不再保留农业部。 20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0 年 第 2 号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韩长赋 2020年2月10日 远 洋 渔 业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远洋渔业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