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江苏省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网格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推动在网格内成立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网格化服务管理中的领导作用。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镇、街道应当设立或者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部门(以下简称网格化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应急管理、信访、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上级网格化机构可以对同级网格化联动部门和下级网格化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协助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工、志愿者、村民和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关爱服务。
村民、居民有权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义务配合网格员做好基础数据、动态信息的采集等工作。
第二章 网 格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
第九条 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综合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基本单元,在农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专属网格,是指以城乡社区范围内行政中心、各类园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综合网格实行属地管理,专属网格实行职能部门和属地双重管理。
第十条 网格划分应当做到全域覆盖。网格由县级市(区)网格化机构、民政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划分,并报市网格化机构备案。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在村、社区另行划分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格调整由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向县级市(区)网格化机构提出申请,由县级市(区)网格化机构批准,报市网格化机构备案。网格调整应当征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省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
第十二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实行清单化管理。县级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纳入清单的网格事项,由网格化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确需纳入清单的网格事项,由市、县级市(区)职能部门向同级网格化机构提出申请,报同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并由网格化机构组织实施。
对不需要继续纳入清单的网格事项,由市、县级市(区)网格化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后退出。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应当为网格事项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以及政策咨询、教育培训、业务指导、信息支持等帮助。
第十五条 清单内的网格事项,应当由市、县级市(区)网格化机构统一交办,职能部门不得直接交办。
第三章 网格员
第十六条 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
城市综合网格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网格员,农村综合网格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网格员,专属网格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网格员。
第十七条 网格员承担以下工作事项:
(一)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二)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情况和公共安全隐患;
(三)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四)协助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为网格内村民、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以及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税务等民生公共服务;
(五)协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开展村民、居民自治,民主议事协商;
(六)协助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七)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信访、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八)协助排查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
(九)协助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等安全防范工作;
(十)经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准入后,纳入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网格长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长应当由城乡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组成人员或者专职网格员担任,由镇(街道)网格化机构会同城乡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
第十九条 专职网格员具体从事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
专职网格员主要从现有社区工作者和相关部门基层辅助人员中选任。确实需要并具备条件另行招聘专职网格员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市(区)网格化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招聘。
第二十条 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
兼职网格员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以及各类志愿者等担任。
第二十一条 网格指导员负责指导网格员开展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
网格指导员由职能部门机关干部、镇(街道)职能站所工作人员等担任。鼓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制宣传员等进入网格,担任网格指导员,参与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网格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佩戴工作标识,身着明显的网格员标识服装。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网格范围和网格员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格员管理制度,由县级市(区)网格化机构制定。
第四章 网格化机构
第二十五条 市网格化机构承担以下工作事项:
(一)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研究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三)指导同级网格化联动部门和下级网格化机构履行职责;
(四)统筹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以及维护;
(五)指导全市网格员队伍建设,对网格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六)完成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网格化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县级市(区)网格化机构承担以下工作事项:
(一)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本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研究制定、定期更新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
(三)指导同级网格化联动部门和下级网格化机构履行职责;
(四)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以及数据更新;
(五)协调处理本辖区内多部门联合处置的事项;
(六)指导本辖区网格员队伍建设,对网格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七)完成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网格化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网格化机构承担以下工作事项:
(一)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对上级交办和网格员上报的事项信息进行受理、处置、督办、反馈;
(三)负责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以及数据更新;
(四)负责本辖区网格员队伍建设,对网格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五)完成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网格化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上级网格化机构指导下级网格化机构工作,网格化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同级网格化联动部门进行指挥调度和任务分派。
第二十九条 网格化机构应当设立大屏展示区、群众接待区、服务功能区、办公区等功能区域,建筑面积应当满足功能划分的基本需求,并统一设置网格化机构标识、标牌。
第三十条 县级市(区)、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与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
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建立网格工作站(室),与党群服务中心等一体化运行。
第五章 网格联动和信息化
第三十一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源头管理、采集建档、分流交办、检查督促、结果反馈的闭环工作流程。
第三十二条 网格员发现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内的网格事项,应当及时采集核实、登记上报、协调处理。网格员无法处理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镇(街道)网格化机构上报,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上报。
第三十三条 对网格员上报的网格事项,接到报告的网格化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协调处理或者分流至网格化联动部门处理。需要由上级网格化机构协调处理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上报。
涉及多个网格化联动部门的网格事项,由网格化机构指定牵头部门协调处理。网格化机构应当跟踪事件办理情况,督促网格化联动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三十四条 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格事项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同级网格化机构。
涉及多个网格化联动部门的网格事项,牵头部门应当负责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同级网格化机构。
第三十五条 网格员应当根据网格化联动部门的反馈,在二十四小时内现场核实处理结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网格员应当常态化走访网格内群众、企业,收集服务需求,及时记录社情民意,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市网格化机构应当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化应用平台(以下简称网格化平台)。
第三十八条 市智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网格化平台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实现平台对接、数据共享。
第三十九条 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推动本部门社会治理相关信息平台与网格化平台有效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条 网格化机构应当通过网格化平台,将各类基础数据、待核查的信息线索、需处置的工作指令等及时推送至网格员,协助网格员精准掌握网格动态。
第四十一条 网格化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平台安全管理,建立数据使用分级准入制度,确保数据使用安全。
第四十二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履职过程中获得的数据提供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保障。
第四十四条 专职网格员享受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网格长、专职网格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保障待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网格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五条 县级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建立与网格员业绩挂钩的绩效奖励和工作补助机制。
对收集上报重要情况、消除重大风险的网格员,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一事一奖”等方式给予奖励。
网格员参与重大活动安保维稳或者突发事件处理的,可以按照规定发放工作补助。
第四十六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为网格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配备具有身份识别功能的工作证件。
第四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宣传工作,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主动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网格员因履行职责,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不属于其责任承担范围的,可以提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本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