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高寒地区教师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20-09-14 11:34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利用原高寒地区教师专项基金结余资金,奖励在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救助因病、因灾或家庭原因造成经济、生活困难的教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救助及奖励对象是:全州范围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主要用于:(1)家庭生活困难教职工救助;(2)对教育教学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第二条 家庭生活困难教职工救助

(一)救助条件

1.教师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

2.教师患重特大疾病,造成经济、生活困难的。

3.单职工家庭中有2个以上子女在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经济困难的。

(二)申请审批程序

全州范围内达到上述救助条件之一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可自愿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海北州教师专项基金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校、县教育局党组织和州教育局党组逐级研究审核后,由州教育局统一提报海北州高寒地区教师专项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后予以救助。

为确保困难教职工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申请审核工作实行“三审三公示”制度,校、县、州三级逐级进行审核把关和公示确认。每级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1.初审初公示。教职工提交的相关材料经学校党组织初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教育局党组织复审复核。患重大疾病救助教师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当年重大医疗费用票据。

2.复审复公示。各县教育局党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县属学校提交申请基金的教职工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对申请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反映事项逐项进行核查。经核查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县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和政府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海北州教育局党组审核复查。州直学校教职工申请材料经学校党组织审核把关后报州教育局复核。

3.终审终公示。海北州教育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州申请救助基金的教职工统一进行最终研究核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海北州教育局提报海北州高寒地区教师专项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三)救助标准

根据生活困难教职工救助申请,由海北州高寒地区教师专项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核查和研究决定救助额度,救助基金一次性发放。救助金额最低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获得救助教职工三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教职工。

2.不能提供当年有效医疗票据或诊断证明的。

第三条 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

当年获得州委州政府及州教育局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能手、师德标兵等荣誉称号的。

(二)奖励标准

具体奖项和额度由州高寒地区教师专项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奖励金额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四条 基金发放

海北州高寒地区教师专项基金每年对生活困难教师集中审批救助一次,对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奖励根据州委州政府和州教育局实际表彰情况给予发放。基金发放至结余资金使用完毕为止。救助和奖励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给受助教职工和获奖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五条 基金管理和监督

1.为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组长,人大、政协、教育、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海北州高寒地区教师专项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2.海北州高寒地区教师专项基金在州教育局设立基金专户,基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档案管理

由海北州高寒地区教师专项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收集、保管救助申请、核查批复,救助金支付和奖励人员表册及资金支付等相关资料。由州教育局负责建立资金申请、打款明细表册、单据等资料整理分类和规范存档,接受审计、纪委、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由海北州高寒地区教师专项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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