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33号)

联合创作 · 2014-07-07 00:00

            
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4〕35号   

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完善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
   二、单独核算是指理财业务经营部要作为独立的利润主体,建立单独的会计核算、统计分析和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考评体系。理财业务经营部同时要对每只银行理财产品分别单独建立明细账,单独核算,并应覆盖表内外的所有理财产品。
  三、风险隔离是指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建立符合理财业务特点的独立条线风险控制体系;同时实行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一)理财业务与信贷业务相分离是指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相对应,独立于银行信贷业务;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理财业务应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
  (二)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是指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别开立独立账户;分别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流程和内控制度;代客理财资金不得用于本行自营业务,不得通过理财产品期限设置、会计记账调整等方式调节监管指标。
  (三)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是指银行销售上述两类产品时应有相互独立的准入、考核、推介和销售制度等;代销第三方机构产品时必须采用产品发行机构制作的宣传推介材料和销售合同,不得出现代销机构的标识。
  (四)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是指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
  (五)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是指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服务应有独立的运作流程、业务凭证、销售文本、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应有获得业务资质的专门理财人员;应在营业场所(包括网上银行等)设立有明显标识的服务区域。
  四、行为规范是指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符合以下行为规范要求:
  (一)销售行为规范。销售行为规范是指银行必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理财产品;不得代客户签署文件;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将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
  银行应在销售文件的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应制定专页的风险提示书和专页的客户权益须知,内容应包含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应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应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抄录风险确认语句等,应明确客户向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应在销售文件中载明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比例,以及合理的浮动区间;应载明收取各种费用的条件、方式和收取标准,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销售文本中出现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提示客户“预测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对弱势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应按照理财产品的五级风险评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五级评估相匹配的原则,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二)投资行为规范。一是审慎尽责地管理投资组合;二是建立投资资产的全程跟踪评估机制,及时处置重大市场变化;三是充分评估资产组合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应急预案;四是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三)运营行为规范。一是及时、准确地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上进行信息报送,并对所报送理财信息的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做到理财产品全流程的信息充分披露,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持续性披露;三是建立专门的理财业务会计制度;四是建立独立的理财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五是对每只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六是合理设置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和清算期;七是建立独立的托管机制。
  五、归口管理是指银行总行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理财业务的经营活动,建立集中统一管理本行理财业务、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机制,具体包括: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投资运作、成本核算、风险管理、合规审查、产品发行、销售管理、数据系统、信息报送等。
  六、理财业务事业部制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在授权范围内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在经营管理上有较强的自主性;
  (二)有单独明晰的风险识别、计量、分类、评估、缓释和条线管理制度体系;
  (三)拥有一定的人、财、物资源支配权,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主配置资源;
  (四)拥有一定的人员聘用权,建立相对独立的人员考核机制及激励机制。
  七、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经营活动应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一)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信息技术系统,能够支持事业部的规范运营与银行理财产品的单独核算;
  (三)制定了理财业务风险监测指标和风险限额,并已建立完善单独的会计核算和条线内部控制体系;
  (四)有符合相应资质且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团队;
  (五)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及时、准确地报送理财产品信息,无重大错报、漏报、瞒报等行为;
  (六)银行业监管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八、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销售活动应按照风险匹配的原则,严格区分一般个人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分类管理,提供适应不同类型客户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严格风险自担。
  对于一般个人客户,银行只能向其提供货币市场和固定收益类等低风险、收益稳健的理财产品;银行在对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后,可以向其提供各类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
  九、银行应将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管理,并对理财业务事业部风险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银行可积极探索建立理财业务的风险缓释机制,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理财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
  十一、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人属地监管原则推动银行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
  十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综合运用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监管措施,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对银行理财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理财业务年度监管评估,并将年度监管评估结果纳入对银行的年度监管评价,作为机构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十三、银行应于2014年7月底前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已有理财业务开展情况以及事业部制改革的规划和时间进度,并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未按时完成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的银行,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审慎监管措施。
  十四、银行违反上述规定开展理财业务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十五、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事业部制改革,依照本通知执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银 监 会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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