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2023年7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和中央依法治国办《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2021年版)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制定本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共设100项指标,适用于市、县(区),区直部门(单位)的法治政府建设,其中33项带※号指标不适用于区直综合协调部门。具体分值由考评主体按照政府与部门分开、区分部门类别的原则,结合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制定考评办法时予以明确。
一、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
目标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1.健全完善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责任明确,清单公布并能依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2.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布率达到100%,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依法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明确。公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
※3.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率达到100%,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明确。定期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不存在干预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为。
4.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畅通市场主体对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的投诉渠道,处理回应率达到100%。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一律取消。
※5.对各类证明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清单及时公布并动态调整,公布率达到100%。
※6.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格式文本公布率达到100%;建立健全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7.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依法审慎决定是否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8.依法严格规范涉市场主体行政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布率达到100%,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明确,并动态调整,公开抽查检查结果。
※9.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进一步优化,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大幅提升。
※10.健全事前事中事后有效监管衔接机制,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改革中,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健全,职责分工明确,未发生相互脱节的情形。
※11.及时受理失信主体提出的失信修复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修复其他失信信息。不存在向信用修复申请主体收取费用的行为。
※12.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率达到100%。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13.“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明晰,并向社会公布,80%以上审批服务事项能够网上办理。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全部设立“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受理窗口,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完整明晰,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开办、涉企不动产登记、员工录用、企业简易注销等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14.简化“跨省通办”网上办理环节和流程,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对国家明确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率达到100%。证照查验、信息查询变更、资格认证、年审年报等更多简易高频事项“掌上办”达到90%。
15.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评价、反馈、整改等工作机制,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达到100%。
16.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未发生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行政区划和机构职能调整等为理由的违约毁约行为。
17.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造成市场主体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二、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目标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实现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并进,增强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备案审查、清理制度有效落实,制度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充分发挥。
18.五个设区的市及时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立法草案起草部门对立法项目能够做到项目化管理、清单式落实,立法任务高质量完成。
19.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等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和有效期制度,公布日期与实施日期间隔原则上不少于30日。
20.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率达到100%,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1.严格执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等程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出具评估论证结论。对部门争议较大的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22.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率达到100%,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23.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没有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没有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没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事项,没有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内容。
24.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到100%。对于备案发现的问题,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做到有错必纠。
25.备案审查职责严格依法履行,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率达到100%。
26.没有发生行政规范性文件被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况,没有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认定为不合法的情况。
27.依规定、依要求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公开率达到100%。
28.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有效开展,评估结果作为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重要参考。
29.行政规范性文件卷宗归档完整。
三、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
目标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落实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切实避免因决策失误产生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
30.市、县(区)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开率达到100%,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公开。
31.除依法不予公开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公开率达到100%,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决策事项,能认真解释说明。
32.除依法不予公开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0日。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听证参加人名单提前公布。
33.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决策评估。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
3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内容完整、意见明确、文号规范,审查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不存在法律顾问“聘而不用”的情形,公职律师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35.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全部如实记录。
36.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依法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7.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能够严格落实,没有发生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情形;没有发生因违法决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集体上访事件的情形;没有发生因违法或者不当决策被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的情形;没有发生因依据违法决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情形。
38.重大行政决策实施部门对已出台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形成的记录、材料全部立卷归档。
39.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评估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及时开展后评估。
四、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目标要求:着眼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40.市、县(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按要求不断深化,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人员到位、制度完善,能够有效开展工作。
※41.行政执法任务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目标任务明确,并严格执行。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未出现下达或者变相下达与法律规定冲突的任务指标或者完成时限等情形。
※42.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健全完善,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与县(市、区)相关部门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43.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公开率达到100%,并动态调整。
※44.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标准细化量化,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规范,向社会公开。
※4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2人以上“亮证执法”规定。
※46.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率达到100%,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率达到100%。
※47.每年1月31日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布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48.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文书要素齐备、填写规范,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实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49.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建立健全,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率达到100%。
※50.建立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机制,每年至少开展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或者其他形式的执法监督检查。
※51.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贯彻。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经费完全脱钩,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考核、考评完全脱钩。
※52.除有法定依据外,没有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情形。没有发生因违法执法或者执法不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没有发生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等情形。
※53.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有力,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行政执法无逾期未查未决案件。
※54.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并全面执行,没有发生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
※55.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制度并严格落实。
※56.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岗位适用、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明确。
※57.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完善,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得到及时办理,规定时限内办结率达到90%以上。
※58.及时更新行政执法基础信息,未建设执法办案系统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及时、准确录入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做到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和执法情况网上查询。
※59.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60.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和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音像记录归档、保存和使用规范,材料依法依规归档保存。
五、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重大突发事件依法预防处置
目标要求: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严格依法实施应急举措,依法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61.突发事件应对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应急演练制度和定期评估制度有效建立,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
62.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基本能力,各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规范适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等机制健全完善。
6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自治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模拟真实场景的应急演练。
64.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增强,定期对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布。
65.在突发事件处置中需要采取必要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措施的,在应急预案中应考虑不同人群特别是老年人的需要,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66.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回应及时,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未产生重大舆情。
67.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定期对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
目标要求: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着力实现人民群众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尊严获得应有尊重,推动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68.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有效运行,绝大多数矛盾纠纷能够通过法定渠道得到解决,未因处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集体上访事件。
69.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调解职责清单公布率达到100%,有效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协议执行率不断提高。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
70.法律法规确定具有行政裁决职能的单位,应当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充分发挥。
71.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受理率达到100%,行政复议个案监督纠错力度不断加强;行政复议登记受理以及办案场所、工作经费、办案设备等保障到位;在政府网站和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公开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
72.行政复议机关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积极通过调解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通过听证、专家咨询等形式公开公正办案。依法办理以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率达到100%。
73.行政应诉工作不断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败诉案件通报制度健全,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庭前准备充分,庭审过程中,积极参与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开展争议化解。
74.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区行政诉讼案件平均败诉率。
75.“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严格落实,以案释法制度普遍实施。
76.市、县(区)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运行机制健全完善,作用充分发挥;时间跨度长、成因复杂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纠纷,成立工作专班,推动矛盾化解。
77.属地责任认真落实,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当地。信访事项受理率、按期办结率达到95%以上,群众对信访案件办理满意度达到90%以上,初信初访一次性解决率达到88%以上。
七、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目标要求: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着力实现行政决策、执行、组织、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覆盖、无缝隙,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78.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健全,监督主体、内容、方式及程序规范。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经常性监督落实到位;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财会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机制作用得到积极有效发挥,形成监督合力。自觉接受、配合监察机关开展的监督工作。
79.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时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后满意度达到95%以上。
80.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支持配合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及时落实、反馈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按期办复率达到100%。
81.行政纠错问责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对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追责。
82.政务公开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并动态更新。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率达到100%。没有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等情形。
83.公众举报投诉和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举报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接受监督工作的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八、健全法治教育培训体系,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
目标要求: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明显提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和考查制度化、规范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84.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法律列入政府常务会、政府各部门会议学习内容,列入本级行政学院必修课。
85.政府常务会、政府各部门会前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专题法治讲座不少于2期。
86.述法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责内容,领导干部提交年度述职述责述廉述法报告全覆盖。
87.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带头讲法制度建立健全,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带头讲法不少于1次。
88.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89.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任期内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制度建立,考查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干部评先选优重要依据。
90.法治教育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市、县(区)每年组织1次以上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91.定期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开展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且每人每年学习时长不少于60学时。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任期内接受法治专题脱产培训不少于1次。
92.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
93.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因严重违法犯罪受到追究。
九、健全法治政府工作体系,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落实到位
目标要求: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负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机构健全,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责任落实到位。
94.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应当向本级党委汇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不少于2次。
95.每年3月1日前,市、县(区)人民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抄送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在4月1日前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96.政府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将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有检查、有督促。
97.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督察计划得到有效落实;自治区法治督察反馈问题得到及时整改,对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地区、部门、人员开展约谈整改。
98.在自治区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中,国家工作人员考试平均得分不低于全区平均成绩。
99.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00.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机制健全,考核分值在本地区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分值中所占比重不低于5%。
本指标体系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