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6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2000年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 16 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二、本目录涉及钢铁、有色、轻工、纺织、石化、建材、机械、印刷业(新闻)等8个行业,共119项。国家经贸委将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针对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情况,陆续分批颁布淘汰、限制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本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各地经贸委要将规划上报国家经贸委。
四、本目录涉及到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五、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地工商企业执行本目录。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要取消生产许可证,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本目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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