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2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 三 批)(2003年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 32 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李荣融
二○○二年六月二日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 三 批)
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二、本目录涉及消防、化工、冶金、黄金、建材、新闻出版、轻工、纺织、棉花加工、机械、电力、铁道、汽车、医药、卫生共15个行业、120项内容。国家经贸委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情况,将陆续分批公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具体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本目录所列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关产品进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目录调整《禁止进口目录》,并对外公布实施。
四、本目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地企业认真执行本目录。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限令其停产并取消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本目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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