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点林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复函(2021年6号)联合创作 · 2021-01-01 0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浏览 1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 评论图片表情视频评价全部评论推荐 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2016年6号)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 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 国函〔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局: 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请示》(林资字〔201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林业局审核确定的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见附表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 知 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2006年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 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西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1〕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桂政报〔2000〕1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3年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3〕19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加发〔2003〕5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设以下出口加工区: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漕河泾出口加工区、闵行出口加工区,江苏南京出口加工区、镇江出口加工区、连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昆明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0〕2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云政发〔1999〕18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太原经济 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1〕3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晋政字〔2000〕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2年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兰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2〕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将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甘政发〔2001〕13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年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国家计生委 兼职委员单位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1〕5号 国家计生委: 你委《关于恢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三部门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的请示》(国计生委〔2000〕11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加公安部、外经贸部、药品监管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藏拉萨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1〕5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恳请批准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藏政发〔2001〕7号)及有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