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3年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3〕19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加发〔2003〕5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设以下出口加工区: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漕河泾出口加工区、闵行出口加工区,江苏南京出口加工区、镇江出口加工区、连云港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山东济南出口加工区、青岛出口加工区,辽宁沈阳出口加工区、浙江嘉兴出口加工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和新疆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二、上述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0〕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请你署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真做好筹建工作,待条件具备后,由你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三、你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促进出口加工区健康有序地发展,并切实认真做好出口加工区的监管、服务等工作,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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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加工区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2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
加工区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2〕64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出口加工区有关问题的请示》(署税发〔2002〕130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设以下出口加工区:安徽芜湖出口加工区、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江苏无锡出口加工区、江苏南通出口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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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1年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
重庆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1〕3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重庆市《关于请求批准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请示》(渝府文〔2000〕28号)及补充报告和海关总署《关于重庆市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税发〔2001〕24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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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上海嘉定等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18个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及四至范围(2005年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
上海嘉定等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5〕53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加发〔2005〕20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设以下出口加工区:上海嘉定出口加工区,广东南沙出口加工区、惠州出口加工区,云南昆明出口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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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2000年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
国办函〔2000〕37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设立出口加工区及进行试点的请示》(署税〔2000〕84号)和补充说明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基本原则,同意选择下述地区作为第一批出口加工区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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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7年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
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7〕5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同意在赣州经济开发区内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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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万县海关更名的复函(2003年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万县海关更名的复函
国办函〔2003〕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万县海关更名为万州海关的请示》(渝府文〔2002〕4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县海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州海关。其隶属关系、机构级别、人员编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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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的复函(2003年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的复函
国办函〔2003〕31号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何厚铧先生:
2003年3月13日《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授权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进行船舶登记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6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授权澳门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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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西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1〕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桂政报〔2000〕1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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