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万县海关更名的复函(2003年16号)联合创作 · 2003-01-01 00: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万县海关更名的复函 国办函〔2003〕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万县海关更名为万州海关的请示》(渝府文〔2002〕4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县海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州海关。其隶属关系、机构级别、人员编制不变。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浏览 1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 评论图片表情视频评价全部评论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