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满洲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满洲里海关
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4〕1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满洲里海关机构升格的请示》(内政发〔2002〕1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满洲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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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贵阳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贵阳海关
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4〕1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贵阳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黔府呈〔2002〕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贵阳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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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海关
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4〕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赣府文〔2002〕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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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太原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太原海关
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4〕1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太原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晋政〔2001〕3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太原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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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2006年3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兰州海关
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国办函〔2006〕7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甘政发〔2006〕7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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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银川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2006年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银川海关
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国办函〔2006〕4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银川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宁政发〔2006〕3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银川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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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西宁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2006年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西宁海关
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国办函〔2006〕5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西宁海关升格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青政〔2006〕2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西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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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2006年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湛江海关和江门
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国办函〔2006〕4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升格为正厅(局)级海关的请示》(粤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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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调整为副厅级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35号)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同 意 广 州 白 云 机 场
海关调整为副厅级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4〕7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新机场海关机构设置问题的请示》(粤府〔2003〕3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广州白云机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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